| 作者:来自收集 泰国头条消息社讯 10月22日,泰国宪法法院作出分歧裁定,认定《2008年引渡罪犯罪》第19条第1款第(2)(3)项及第21条第2款、第3款的内容,未违反该国宪法第26条、第27条(第1及第3款)、第29条(第2款)等相关条则。 
 此次裁定源于中国籍怀疑人佘智江(泰文名แส จิ้นเจียง)提出的宪法异议。佘智江因被控在中国及缅甸设立收集赌博网站和赌场,涉案金额超群众币1.5亿元(约合7亿泰铢),中方已向泰方提出引渡请求,泰国刑事法院此前已受理该引渡申请。尔后,佘智江以案件当事人身份,请求宪法法院根据宪法第212条,检查《2008年引渡罪犯罪》上述条目能否违反宪法第4、5、25等多项条则,该异议经泰国上诉法院转交后被宪法法院备案检查。 泰国宪法法院指出,根据宪法第4条第1款,佘智江虽为本国人,但依法享有庄严与人权保障,是以具有提出宪法检查的主体资历。经审理,法院终极认定涉案法令条则合适宪律例定。 据悉,涉案的《2008年引渡罪犯罪》条则明白了引渡相关的焦点法式法则:第19条规定,法院在检查证据后,若引渡所涉罪行发生在泰国境内或依法令视为发生在泰国境内,且属于可引渡罪行、非政治性或军事性犯罪,可裁定对被请求引渡人予以羁押以待移交;第21条则明白,一审法院就开释或羁押作出裁定后,检察官或当事人可在三十日内上诉,上诉法院仅检查一审裁定来由的证据充实性,其裁定为终极判决。 此次宪法法院此次的判决为中方的引渡请求扫除了法令障碍,能够否终极引渡,还需刑事法院另行裁定。 (编译:WAN;来历:mgronline) 原文地址:https://www.thaiheadlines.com/178835/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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