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复 收藏
分享
  • 微信

    微信扫码分享

  • 复制链接

“佘智江案”新停顿!泰宪法法院裁定引渡法不违宪

68 0 2025-10-22 17:41 发布者: cctv2235

作者:来自网络泰国头条新闻社讯 10月22日,泰国宪法法院作出一致裁定,认定《2008年引渡罪犯法》第19条第1款第(2)(3)项及第21条第2款、第3款的内容,未违反该国宪法第26条、第27条(第1及第3款)、第29条(第2 ...
作者:来自收集

泰国头条消息社讯 10月22日,泰国宪法法院作出分歧裁定,认定《2008年引渡罪犯罪》第19条第1款第(2)(3)项及第21条第2款、第3款的内容,未违反该国宪法第26条、第27条(第1及第3款)、第29条(第2款)等相关条则。


此次裁定源于中国籍怀疑人佘智江(泰文名แส จิ้นเจียง)提出的宪法异议。佘智江因被控在中国及缅甸设立收集赌博网站和赌场,涉案金额超群众币1.5亿元(约合7亿泰铢),中方已向泰方提出引渡请求,泰国刑事法院此前已受理该引渡申请。尔后,佘智江以案件当事人身份,请求宪法法院根据宪法第212条,检查《2008年引渡罪犯罪》上述条目能否违反宪法第4、5、25等多项条则,该异议经泰国上诉法院转交后被宪法法院备案检查。
泰国宪法法院指出,根据宪法第4条第1款,佘智江虽为本国人,但依法享有庄严与人权保障,是以具有提出宪法检查的主体资历。经审理,法院终极认定涉案法令条则合适宪律例定。
据悉,涉案的《2008年引渡罪犯罪》条则明白了引渡相关的焦点法式法则:第19条规定,法院在检查证据后,若引渡所涉罪行发生在泰国境内或依法令视为发生在泰国境内,且属于可引渡罪行、非政治性或军事性犯罪,可裁定对被请求引渡人予以羁押以待移交;第21条则明白,一审法院就开释或羁押作出裁定后,检察官或当事人可在三十日内上诉,上诉法院仅检查一审裁定来由的证据充实性,其裁定为终极判决。
此次宪法法院此次的判决为中方的引渡请求扫除了法令障碍,能够否终极引渡,还需刑事法院另行裁定。
(编译:WAN;来历:mgronline)

原文地址:https://www.thaiheadlines.com/178835/

@版权声明

1、本论坛文章、帖子等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,与本站立场无关。
2、转载或引用本网版权所有之内容须注明转自【泰华论坛】,并标明本论坛网址taihuabbs.com
3、本站所有图片和资源来源于用户上传和网络平台,仅用作展示,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!

评论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言论 登录立即注册
关灯
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
QQ客服返回顶部
返回顶部